2008年10月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入村剪电线 获刑还赔钱
恒义 南方

  嘉兴南湖区法院近日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彭某、潘某有期徒刑4年和10个月,分别赔偿嘉兴电力局1760元、468元的经济损失。
    彭某等人和潘某等人分别在南湖区余新镇和枫桥镇盗剪了80米和180米正在使用的电线。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,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居民用电,而且直接侵犯了国家财产。于是,检察机关在对两人提起公诉的同时,依法分别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。